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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清償借款(2025-11-11)

消費/小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2025-11-11 案號:朴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
          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訴訟代理人  王裕程  
被      告  王紹燁  


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朴小字第171 號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中
華民國114 年11月11日辯論終結,並於中華民國114 年11月11日
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。
出席職員如下:
            法      官  周俞宏
            法院書記官  江芳耀
            通      譯  李苑如
朗讀案由。
到場當事人:
    如報到單所載。
法官宣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4條第2項、第
436條之18規定判決,宣示主文如下,不另給判決書。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5,230元整,及自民國113 年9 月15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5.72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500 元,由被告負擔。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
  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,及應於本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的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可以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1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           書記官 江芳耀
           法 官 周俞宏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      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江芳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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