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小額 給付電費(2025-10-0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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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
2025-10-01
案號:朴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朴小字第114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訴訟代理人 楊倩蘋 被 告 蔡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,551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%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 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 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宣臻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