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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6-01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6 案號:朴原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朴原簡字第3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小惠、陳秀蘭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原告
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向本院聲請閱卷,並應於收受本
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,逾
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    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分割繼承登記資料已查覆,依卷附資料除起訴狀所載被
    告2人及不動產外,被繼承人林文娘尚有其他繼承人及其他
    遺產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聲請閱卷,
    並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記載正確被告完整姓名
    、地址、訴之聲明之更正書狀,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。
二、請提出被繼承人林文娘(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)之除戶戶
    籍謄本(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)、繼
    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(如記事資料與訴訟當
    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)、應繼分比例附表、遺產清冊附表
    ,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。如有再轉繼承,併
    提出再轉繼承人戶籍謄本。以資確認本件當事人適格。
三、請釋明被告即債務人陳小惠於民國109年11月25日及回覆公
    文之日時,還積欠原告債務之金額(需加計利息計算至起訴
    前1日即114年12月17日)。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阮玟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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