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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(2026-02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02 案號:嘉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訴字第9號
上  訴  人
即  被  告  許家華  
被  上訴人
即  原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
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
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11,686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0,440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
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孫偲綺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意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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