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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調解(2025-09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10 案號:嘉簡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簡調字第734號
聲  請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姍嬋、林**等26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
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    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
  理 由
一、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
   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
    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主張債務人即相對人林姍嬋與相對人
    林**等人公同共有坐落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段000地號土地(下稱
    系爭土地),依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分割,如相對人同意可
    由聲請人代為辦理等語。
三、惟查,聲請人代位行使相對人林姍嬋之請求權,即不得再以
    其為相對人而聲請調解(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342號裁判
    意旨參照)。從而,聲請人對相對人林姍嬋聲請調解,依其
    法律關係之性質,應認不能調解。又調解可使雙方當事人所
    拋棄之權利消滅,聲請人主張對相對人林姍嬋有債權存在,
    於符合民法第242條之規定時,雖得代位行使林姍嬋之權利
    ,惟聲請人僅得代位行使林姍嬋之權利,以保全其債權,並
    無權處分林姍嬋對系爭土地之權利,因此,聲請人即無從於
    調解程序中與其餘相對人就系爭土地成立互相讓步之合意,
    進而拋棄相對人林姍嬋之權利,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,亦
    顯不能調解。從而,聲請人主張代位行使林姍嬋之權利並聲
    請調解,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,應認不能調解,應逕予駁回
    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    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美利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阮玟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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