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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 返還土地等(2026-01-1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1-16 案號:嘉簡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簡調字第1039號
聲  請  人  許峯鐘  
○  ○  ○            巷0號
訴訟代理人  陳偉仁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等間返還土
地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
  主 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,參酌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土地複
丈成果圖,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及按應受送達之他
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;逾期不補正,駁回其訴。  
  理  由
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「書狀及其附屬文件,除提出於
  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」,第
  244條第1項規定「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
  法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
  事實。三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
  「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
 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六、起訴不合
 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」,第428條第1項規定「第244條第1項第
  2款所定事項,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」,第4
  36條第2項規定「簡易訴訟程序,除本章別有規定外,仍適用
  第1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」。關於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
  (下稱訴之聲明),在給付之訴,應表明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
  ,以定審判範圍,不得模稜兩可、前後矛盾。
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未明確記載土地範圍、面積,難認已
  具體表明被告應為如何之給付,起訴不合程式。茲依民事訴訟
 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命原告補正如主文;逾期不補正
  ,駁回其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6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宣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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