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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 拆屋還地等(2025-11-11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1-11 案號:嘉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承億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簡字第965號
原      告  承億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戴俊郎  
訴訟代理人  張嘉勳律師
被      告  王至行  
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
依原告撰狀日期民國114年11月5日書狀訴之聲明,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83,568元(計算式:聲明第1項+聲
明第2項=20,800*23+805*6.00000000≒483,568,元以下四捨五入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,570元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1  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1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宣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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