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 拆屋還地等(2025-11-1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1-11
案號:嘉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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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簡字第965號
原 告 承億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戴俊郎
訴訟代理人 張嘉勳律師
被 告 王至行
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
依原告撰狀日期民國114年11月5日書狀訴之聲明,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83,568元(計算式:聲明第1項+聲
明第2項=20,800*23+805*6.00000000≒483,568,元以下四捨五入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5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第6款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6,570元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書記官 吳宣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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