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(2025-11-2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1-27
案號:嘉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嘉簡字第709號
原 告 同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龍達
訴訟代理人 陳俊亮
被 告 天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志忠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250,125元,及自附表所示
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6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3,580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
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(下稱
系爭支票),距屆期提示均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遭
退票,經原告一再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,爰依票據法律關
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僅以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聲明
本件債務尚有糾葛等語。
四、法院之判斷:
㈠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、退票理由單(均影
本)為證(司促卷第11至21頁)。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
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雖曾對於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
異議,惟僅辯稱本件原告之請求及金額尚有糾葛云云,然未
具體指明抗辯理由並提出證據,所辯自難憑採。本院審酌原
告所提證據,經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,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
真實。
㈡、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;發票人應照支票
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;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,
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定利率者,依年利
6釐計算,票據法第5條第1項、第126條、第133條分別定有
明文。查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,並經原告提示而遭退
票,依上開規定,自應依票載文義負票據上責任。從而,原
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,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
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
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陳美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
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賴琪玲
附表:
編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付款人 1 95,353元 114年6月30日 114年6月30日 TD0000000 華南銀行 豐原分行 2 96,358元 114年7月10日 114年7月10日 SD0000000 華南銀行 豐原分行 3 58,414元 114年7月20日 114年7月21日 SD0000000 華南銀行 豐原分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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