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1-13)

消費/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3 案號:嘉小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886號
聲  請  人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許墩貴  
訴訟代理人  薛楷勳  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
訴狀記載被告陳國光,未記載陳國光之「住所或居所」,其身分
不詳,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提出被告陳國光戶籍謄本(記
事欄勿省略),並補正含被告陳國光之姓名、年籍、國民身分證
統一編號及地址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對
被告陳國光之起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江柏翰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