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(2026-01-1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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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3
案號:嘉小調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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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嘉小調字第1886號
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
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
訴訟代理人 薛楷勳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
訴狀記載被告陳國光,未記載陳國光之「住所或居所」,其身分
不詳,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請原告於文到5日內提出被告陳國光戶籍謄本(記
事欄勿省略),並補正含被告陳國光之姓名、年籍、國民身分證
統一編號及地址之起訴狀正本及繕本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對
被告陳國光之起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法 官 羅紫庭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江柏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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