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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 給付維修費等(2026-02-12)

消費/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2026-02-12 案號:嘉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
114年度嘉小字第846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訴訟代理人  李志堅  

被      告  陳芋臻  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維修費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,672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7日起至清償
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
年息5%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12 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廖政勝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(
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
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按應送達於他
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,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12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宣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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