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(2025-10-09)
消費/小額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0-09
案號:嘉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嘉小字第64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訴訟代理人 楊倩蘋 被 告 蔡水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,775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12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: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:被告為用電人,於用電地 址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村○○00號向原告申請用電,共積欠民國114年4月 、6月及7月電費,合計新臺幣22,775元,經多次催繳迄未清償。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