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0-31)

消費/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0-31 案號:嘉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嘉小字第527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訴訟代理人  吳祐吉  
被      告  陳柏憲  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言
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,552元,及其中73,570元自民國114年6
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;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
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
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美綾
一、原告訴之聲明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要旨:
  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與原告訂定信用卡使用契約(信用
    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,下稱系爭信用卡),依約被告
    領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就使用
    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。依信用卡約定條
    款第14條之約定,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當期帳單
    所載之應付帳款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
    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
    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之利息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
    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15,逐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。
    截至114年6月29日止,被告積欠帳款為新臺幣(下同)76,552
    元,及其中本金73,570元未按期繳付,迭經催討無效,迄未
    履行。爰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
    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本件訴訟費用負擔,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,應由被告負
    擔。又本件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有收據紙
    (司促卷第22頁、本院卷第15頁),爰併確定被告應負擔之
    訴訟費用額為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
    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嘉義市○○路00
0○0號)提出上訴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
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民事訴訟法第43
6條之24第2項規定: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,非
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周瑞楠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