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存在等(2026-02-0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05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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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77號
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被 告 張清桐
被 告 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棋材
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清桐、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
認債權存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647,2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
為44,20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,如果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
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林恬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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