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6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6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戴祺陵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前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
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114年
度司促字第9231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
起訴。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
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
是以,原告請求起訴前之利息、違約金之部分,亦應該算入訴訟
標的之金額。基此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762,27
7元(計算式詳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210元,扣除前已
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9,71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
書記官 張宇安
附表:
編號 項目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到期日 年利率 金額(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本金及已發生之利息、費用 761,380元 - - - 761,380元 2 利息 - 738,549元 114年12月23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25日 14.78% 897元 總計 762,277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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