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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YDV 清償借款(2026-06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CYDV 2026-06-11 案號: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338號 
原      告  朱華生  



被      告  蔡育仁  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原告聲明請
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6,830,000元本息。是本件訴
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6,83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4,604
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354,1
04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二庭法  官  黃茂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1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嘉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