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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YDV 返還車輛等(2026-06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CYDV 2026-06-10 案號:補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334號 
原      告  侯鑑玲  



被      告  楊鈺芙  
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輛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,350元,逾期
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
   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
   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
   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
    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
    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
    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、第二項
    為「被告應返還車牌號碼000-0000、廠牌MINI、車型MINI C
    OOPER S、車身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車輛予原告;被
    告應配合辦理前開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予原告」,訴之
    聲明第三項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相關損失賠償,及自起訴狀
    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算之
    利息」,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起訴後之損害賠償,依民事訴
    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,不併算其價額。參諸原告所提汽
    車買賣契約書影本,上開車輛之價格為新臺幣(下同)550,
    000元,從而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50,000元,應徵
    第一審裁判費7,3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    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
   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
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6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翔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