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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8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91號 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黃琬珺  

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琬珺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黃琬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1,708,496元【包含本金1,693,755元、利息14,193元及起
訴前利息548元(自民國115年3月4日起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
3月5日止)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,507元。扣除前已繳納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21,00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,如果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官  呂仲玉 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恬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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