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4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08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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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9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黃琬珺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琬珺發支付命令
,惟被告黃琬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1,708,496元【包含本金1,693,755元、利息14,193元及起
訴前利息548元(自民國115年3月4日起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
3月5日止)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,507元。扣除前已繳納支
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21,007元。茲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應於五日內補繳,如果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
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林恬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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