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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3-3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30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鑫祥科技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71號 
原      告  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王瀞瑩  
原      告  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王瀞瑩  
被      告  亦品開發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鄭宇辰  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0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9,3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二庭法  官  黃茂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王嘉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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