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3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30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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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71號
原 告 兆億達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瀞瑩
原 告 璟鑫祥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瀞瑩
被 告 亦品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宇辰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0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9,3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王嘉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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