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分割遺產(2026-01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0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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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15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林秋鳳
林婉莉
林聖偉
林順謙
林秋碧
林秋霞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
費。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
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,其訴訟標
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。請求分割遺
產,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
訴訟標的之價額(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83號民事裁定意旨
參照)。查原告起訴代位被告林秋鳳請求分割被告所公同共有如
附表所示之土地,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被告林秋鳳因分割
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依此計算,即新臺幣(下同)88萬6,963
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8萬6,96
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,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表
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張宇安
附表
編號 土地 面積 (㎡) 本件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 (元以下四捨五入) (林秋鳳之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1) 1 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404.38 每平方公尺 1,100元 全部 8萬8,964元 計算式:404.38x1,100/5=8萬8,964元 2 嘉義縣○○鄉○○段00000地號土地 867.39 每平方公尺 4,600元 全部 79萬7,999元 計算式:867.39x4,600/5=79萬7,999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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