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職權裁定免責或不免責(2026-03-02)

消費/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2 案號:消債職聲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
聲  請  人  葉慶坤(已歿)


代  理  人  劉興文律師(法扶律師)
債  權  人 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


債  權  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陳正欽  


債  權  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

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債  權  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
債  權  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莊仲沼  
債  權  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


債  權  人 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


法定代理人  蕭俊明  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免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  理 由
一、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消債條例)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
    ,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債務人於程序終止或終
    結前死亡者,其程序視為終結。揆其立法緣由,乃消債條例
    之立法目的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債務人,得依消債條例所
    定程序清理其債務,以謀經濟生活之更生,且消債條例未設
    遺產之更生或清算程序,故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
    ,債務人倘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前死亡,即無繼續進行更生或
    清算程序,以謀其經濟生活更生之必要,其程序應予終結,
    無庸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承受。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後,法院
    職權裁定免責或不免責前,債務人死亡,因免責程序正係以
    促使債務人經濟復甦,保障其生存權為目的(消債條例第13
    2條立法理由參照),債務人既於法院裁定前死亡,即無繼
    續進行免責程序之必要,且免責程序性質上無法由繼承人承
    受,此時即應類推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,視為終結
    ,法院無庸另為免責與否之裁定(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
    律問題研審小組103年第9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1號意見參照
    )。
二、經查:
 ㈠本件債務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,經本院以113度消債更字
    第184號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
    後,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69號進行
    更生程序,因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所提更生方案,經過半數
    債權人具狀表示不同意而未達債權人可決,無從依消債條例
    第62條第1項認可,復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
    序時,名下仍有效之商業保險有三商美邦人壽扣除保單借款
    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45,539元,另有坐落嘉義縣○○鎮○○○段0
    00○000○000○000○000號等田賦與土地(財產總額共120,690
    元),財產總額共166,229元,則聲請人所提前開更生方案
    清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
    償總額,而有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之情形,而不得依
    同條第1項前段認可更生方案。且聲請人復無同條例第12條
    撤回聲請或第64條應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情形,爰依消債條
    例第61條第1項規定,於114年6月9日以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
    4號裁定債務人自114年6月9日上午10時開始清算程序,由本
    院司法事務官以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進行清算程序
    。嗣於清算程序中,因債務人名下有如資產表所示共120,79
    6元等財產,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依消債條例第36條第1項、第
    105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等規定於114年7月21日檢送債權
    表、資產表予債權人與債務人,均表示同意且未提出異議,
    債務人並於114年10月16日解繳等值現金120,796元到院供分
    配予各債權人,並以撥匯方式給付完成後,經本院司法事務
    官於114年12月2日以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
    清算程序終結,並於114年12月22日確定在案等事實,業經
    本院調取前開各卷宗核閱無誤,自堪信為真實。
 ㈡清算程序終結後,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聲請本院就債務人
    是否免責而另分本件免責事件審理在案。惟查,債務人葉慶
    坤於清算程序終止後之115年2月9日死亡,有債務人除戶戶
    籍謄本在卷可稽,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無從由債務人之繼
    承人聲明承受,本件聲請人既已死亡,此當事人能力之欠缺
    無從補正,故依消債條例第8條規定,本件聲請即不合法,
    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3   月  2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雪鈴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