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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(2026-03-17)

消費/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7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8號
聲  請  人  陳永竹  
代  理  人  江昱勳律師(法扶律師)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國泰世華
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聯邦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永豐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、摩根聯邦資產管理
股份有限公司、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富邦資產管理
股份有限公司、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元大國際資產管理
股份有限公司、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,聲
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果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應補正事項如下:
一、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(下同)5,020元(註:按債權人及
    債務人的總人數,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,並扣除聲請
    費1,000元。計算式:14人10份43元-1,000元=5,020元)
    。
二、重新提出財產清冊,載明目前全部的財產現況【包含土地、
    房屋、汽車、大型重型機車(排氣量250cc或40馬力以上)
    、活期儲蓄存款、定期存款、支票存款、股票、債券、基金
    、期貨與其他有價證券、黃金、鑽石、珠寶以及數額在10,0
    00元以上的現金,或價值在10,000元以上的其他物品(註:
    例如古董、字畫、名牌皮包等。家庭用的器具、個人手機、
    電腦及普通機車等生活上必需的用品,無須記載)】;如果
    有將財產寄託或信託於第三人、或是借款給予第三人之債權
    、或對於第三人為事業或產業的投資,應載明寄託或信託財
    產價額、債權金額、投資金額,並應合計全部資產價值的總
    數額。
三、陳報於郵局、銀行、農漁會、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存款之
    全部存摺在於最近二年內(自民國113年3月11日至115年3月
    10日)之交易明細影本【包含存摺的封面及內頁;不可跳頁
    影印。註:全部的金融機構存摺都必須陳報。如果最近二年
    內無交易往來者:必須影印存摺的最後交易日期的結餘金額
    明細資料;其中如果有存摺已遺失者,應即向金融機構申請
    補發存摺或申請最後交易日期的往來明細資料】。如果有投
    保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或是兼具儲蓄性質的商業型終身醫療
    健康保險,而且保險契約現在仍屬有效者,應並陳報保險公
    司的名稱、投保日期、保險金額與投保項目,及提出保險契
    約書影本;並應說明如果現在終止保險契約,得取回解約金
    的數額是多少。
四、以列表說明方式,陳報聲請人向各債權人借款的原因、取得
    貸款的日期、取得金額、實際的用途(即資金流向)、已經
    清償本金的數額,與尚欠本金的數額,及各筆借款金額計算
    利息所約定的利率。並應說明停止清償的日期、停止清償的
    原因,及就停止清償原因為具體釋明,並提出可供法院參酌
    的證明資料。
五、陳報聲請人目前從事的工作項目,每月收入的金額(含薪資
    、執業或營業收入、政府補助金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收入),
    及支出的項目(含生活費、扶養費及其他各項定期的支出)
    與每月支出的金額,並提出更生償還計劃書。其中如果已在
 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或前置調解聲請狀中已經載明者
    ,得免重複記載,惟仍應提出更生償還的計劃書。
六、聲請人如果主張必須扶養父母、子女或其他親屬者,應提出
    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受扶養父母親
    或其他親屬之最近二年度(112年度、113年度)的綜合所得稅
   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其他
    的佐證文件;並應說明扶養義務人總共有幾人。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官  呂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林恬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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