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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YDV 聲請更生程序(2026-06-10)

消費/小額 CYDV 2026-06-10 案號:消債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16號
聲  請  人  黃紫渝  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
10日內,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
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;
   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
    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,消費者
   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聲請人應
    預納郵務送達費1,150元(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4人,連同
    債務人,合計5人,暫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,並扣除
    已繳納之聲請費1,000元。計算式:5人×10份×43元-1,000元
    )。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,如有不足,另依實支數計算
    徵收;尚有剩餘,則退還予聲請人,併此敘明。
二、債權人資料:
    就積欠「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」、「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
    司」之分期債務(手機貸或商品分期等),提出相關債權證
    明資料(需包含債務種類、何時借款、借款金額、分期期數
    、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,且需陳報【原約定之分期還款
    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】)。
三、收入(含定期補助)狀況:
  ㈠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
    料清單。
  ㈡依聲請人綜合所得稅資料,聲請人薪資扣繳單位有多家,應
    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?每月薪資收入為何?(若任職
    多處或有兼職,應分別陳報各任職工作之每月薪資收入數額
    分別為何)。並陳報說明所陳每月收入約3萬元之計算式。
  ㈢提出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在職證明書及115年2月迄今每月薪資
    收入(含正職、兼職、部分工時工作等全部工作收入)之相
    關領取證明或入帳資料(薪資明細表、薪資單、薪資袋或現
    金點收及簽收收據等)。另說明除所提出之薪資單所載薪資
    外,有無領取年終獎金、三節獎金等,若有,金額為何?並
    應提出相關薪資單或入帳證明。
  ㈣除所陳每月收入3萬元外,是否有其他年金、定期保險給付、
    租金收入、退休計畫收支款、各類政府補助(如:低收補助
    、租屋補助、教育補助、殘障津貼、交通補助、失業補助等
    )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、分居或離婚贍養費、受子女扶養所
    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「個人」所有收入款項。如
    有,請陳報領取之期間、數額,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
    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。如無,亦請
    書面說明之。
四、財產方面:
    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汽、機車之行車執照(含全部未登載於
   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,但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
    車輛),並陳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(向車行或至網
    路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)。
五、陳報聲請人名下所有財產之財產總額為何?並提出聲請人於
    郵局、銀行、農漁會、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(含證
    券存摺)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,並應『補登存
    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』)。另就聲請人名下各筆證券、
    股票、基金陳報各發行公司之名稱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主
    營業處所在地及各該投資之現值。
六、商業保險部分:
  ㈠提出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「保險業通報作業資
    訊系統」資料查詢結果表】。
  ㈡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(含以本人為要保人
    並以本人、父母、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
    蓄性、投資性保單等),若有,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、地址
    、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、繳費時間與【現有
   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】,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(如批注
    單、保險契約一覽表、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)、保險公司
    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(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
    ,若價值為0元,亦應陳報)或其他相關文件。如有以該等
    保單質借,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、目前尚餘借款金
    額等證明文件【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,勿要求本院行文】
    。若無任何相關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
七、就個人生活必要支出部分:
  ㈠分別列明水費、電費、瓦斯費 、手機通訊、交通油資、日用
    雜貨之支出數額。並提出得以證明所主張支出數額之實際支
    出單據(已提出之項目則無庸重複提出)
  ㈡就上開支出項目中「手機通訊」每月1,400元,陳報每月需使
    用高額月租費之理由為何?
  ㈢就上開支出項目中「日用雜貨」,陳報係支出購買何商品之
    支出?每月需高達4,000元之理由為何?
八、請提出並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(即聲請人父、母親)以下
    資料:
  ㈠是否欲提列父、母親為受扶養人。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
    「前兩年內必要支出」項目下編號6「家用費.10,000元」是
    否即為扶養費?欲提列之扶養費分別為何(需分開列明父親
    扶養費數額、母親扶養費數額,並說明扶養費數額之計算式
    ,例如:必要費用總額,扣除所領取之相關補助、津貼、勞
    保年金、老農年金等,由幾人分擔)?
  ㈡聲請人父、母親共有幾名扶養義務人?分別為何人?其經濟
    狀況約略為何?
  ㈢聲請人父、母親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
    得資料清單。
  ㈣聲請人父、母親是否仍有工作能力(如務農之收入、零工收
    入等)?若有,每月收入數額約略為何?若無,亦請以書面
    陳報說明。
  ㈤聲請人父、母親之勞保(職保、災保、就保等)被保險人投
    保資料明細,並陳報聲請人父、母親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
    (含一次性給付或定期給付)及勞保退休金等?若有,數額
    分別為何?若未投保勞保,但有投保農保、漁保或國民年金
    等其他保險,應陳報是否領取農保、漁保或國民年金之定期
    性給付?金額為何?若均無,亦請以書面陳報之。
  ㈥聲請人父、母親是否有領取任何定期給付,含社福補助津貼
    (如:低收補助、殘障津貼、勞保或國民年金老年給付、敬
    老津貼、老農津貼等等)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所投保商業
    保險得領取之定期保險金給付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
    何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
    報,若無任何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
  ㈦聲請人父親、名下所有財產之財產總額為何?並應提出聲請
    人母親名下郵局、農漁會、合作社及各金融機構之存摺、證
    券存摺(集保存摺)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
    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)。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
    行公司之名稱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
    票現值;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
  ㈧陳報說明,以聲請人父親名下土地、田賦財產總額高達200多
    萬元,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需他人扶養之理由(縱有不足支
    應生活費,應仍得予以變賣財產,而無不能維持生活之情)
    。
九、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、為何積欠債務?用車輛借
    貸之兩筆款項用於何處?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
    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?
十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(
    包含有償、無償行為所生變動;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
    不動產所有權,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。
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,請釋明聲請
   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
   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、更生方案每月欲清償之數額為何
    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官  陳威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雪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