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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YDV 聲請更生程序(2026-06-10)

消費/小額 CYDV 2026-06-10 案號:消債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
聲  請  人  傅詮星  
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
10日內,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
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;
   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
    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,消費者
    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聲請人應
    預納郵務送達費290元(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,連同債
    務人,合計3人,暫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,並扣除已
    繳納之聲請費1,000元。計算式:3人×10份×43元-1,000元)
    。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,如有不足,另依實支數計算徵
    收;尚有剩餘,則退還予聲請人,併此敘明。
二、應依司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書狀範例,提出:
  ㈠完整之更生聲請狀。
  ㈡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。並就「聲請人每月收入之數額」、
    「聲請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」、「是否提列扶養人?受
    扶養人為何人?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共幾人?每月支出扶
    養費數額為何?」部分詳細說明,並提出相對應之證明資料
    文件。
  ㈢債權人清冊。
  ㈣債務人清冊。
三、債權人資料:
  ㈠就積欠「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」之分期車輛債務(車牌號
    碼:000-000號),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(需包含債務種
    類、何時借款、借款金額、分期期數、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
    資料,且需陳報【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
    】)。並說明車牌號碼000-000號之車輛為何人所有?該車
    輛是否遭拖回抵償。
  ㈡就以車牌號碼000-0000號汽車為擔保借貸之債務,陳報係向
    何債權人借貸?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(需包含債務種類
    、何時借款、借款金額、分期期數、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
    料,且需陳報【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】
    ),及陳報該車輛是否遭拖回抵償。
四、收入(含定期補助)狀況:
  ㈠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
    料清單。
  ㈡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於何處?每月薪資收入為何?(若任職
    多處或有兼職,應分別陳報各任職工作之每月薪資收入數額
    分別為何)。並陳報所陳每月收入約3.5萬元之計算式。
  ㈢提出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(含正職、兼職、部分工時工作等
    全部工作收入)之相關領取證明或入帳資料(薪資明細表、
    薪資單、薪資袋或現金點收及簽收收據等)。
  ㈣除所陳每月收入3.5萬元外,是否有其他年金、定期保險給付
    、租金收入、退休計畫收支款、各類政府補助(如:低收補
    助、租屋補助、教育補助、殘障津貼、交通補助、失業補助
    等)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、分居或離婚贍養費、受子女扶養
    所受領之生活費或其他收入款項等「個人」所有收入款項。
    如有,請陳報領取之期間、數額,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
    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。如無,亦
    請書面說明之。
五、財產方面:
    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汽、機車之行車執照(含車牌號碼000-
    000號機車、車牌號碼000-0000號汽車,及其他未登載於全
   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,但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車
    輛),並陳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(向車行或至網路
    二手車輛買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)。
六、陳報聲請人名下所有財產之財產總額為何?並提出聲請人於
    郵局、銀行、農漁會、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(含證
    券存摺)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,並應「補登存
    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」)。另就聲請人名下各筆證券、
    股票、基金陳報各發行公司之名稱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主
    營業處所在地及各該投資之現值。
七、商業保險部分:
  ㈠提出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「保險業通報作業資
    訊系統」資料查詢結果表】。
  ㈡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(含以本人為要保人
    並以本人、父母、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
    蓄性、投資性保單等),若有,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、地址
    、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、繳費時間與【現有
   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】,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(如批注
    單、保險契約一覽表、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)、保險公司
    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(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料
    ,若價值為0元,亦應陳報)或其他相關文件。如有以該等
    保單質借,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、目前尚餘借款金
    額等證明文件【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,勿要求本院行文】
    。若無任何相關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
八、請提出並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(即聲請人母親)以下資料
    :
  ㈠是否欲提列母親為受扶養人。
  ㈡聲請人母親共有幾名扶養義務人?分別為何人?其經濟狀況
    約略為何?
  ㈢聲請人母親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3、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
    所得資料清單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。
  ㈣聲請人母親是否仍有工作能力(如務農之收入、零工收入等
    )?若有,每月收入數額約略為何?若無,亦請以書面陳報
    說明。
  ㈤聲請人母親之勞保(職保、災保、就保等)被保險人投保資
    料明細,並陳報聲請人母親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(含一次
    性給付或定期給付)及勞保退休金等?若有,數額分別為何
    ?若未投保勞保,但有投保農保、漁保或國民年金等其他保
    險,應陳報是否領取農保、漁保或國民年金之定期性給付?
    金額為何?若均無,亦請以書面陳報之。
  ㈥是否有領取任何定期給付,含社福補助津貼(如:低收補助、
    殘障津貼、勞保或國民年金老年給付、敬老津貼、老農津貼
    等等)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所投保商業保險得領取之定期
    保險金給付?如有,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?並請提出相關
    證明文件,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,若無任何資料
    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
  ㈦陳報聲請人母親名下所有財產之財產總額為何?並應提出聲
    請人母親名下郵局、農漁會、合作社及各金融機構之存摺、
    證券存摺(集保存摺)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
    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)。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
    發行公司之名稱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
    股票現值;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
    。
九、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、為何積欠債務?用車輛借
    貸之兩筆款項用於何處?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
    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?(除以車輛借貸之債務外,聲請人原
    僅積欠臺灣銀行就學貸款7萬餘元,卻於聲請前2至3年間以
    車輛分期借貸而積欠高額債務)
十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(
    包含有償、無償行為所生變動;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
    不動產所有權,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。
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,請釋明聲請
   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
   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、更生方案每月欲清償之數額為何
    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官  陳威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6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雪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