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YDV 行使權利(2026-06-08)
其他/待認定
CYDV
2026-06-08
案號: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聲字第69號
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
代 理 人 包偉鑫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玲玲行使權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人之聲請,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。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
補正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,尚有
下列事項應予補正:㈠具狀追加大鼎農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、謝勝騏為相對人㈡對三名相對人訴訟及執行程序均已終結
之證明文件。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命聲請人於文到5
日內補正,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收文及收狀查詢清單
在卷可憑,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
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魯美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