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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4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3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拍字第50號 
聲  請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昶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梁文賢  
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     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,准予拍賣。  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稱動產抵押者,謂抵押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
    而就供擔保債權之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,於債務人不履行契
    約時,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,並得出賣,就其賣得價金優
    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之交易,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
    明文。又動產,抵押權人本可自行拍賣抵押物,而不經法院
    強制執行,惟動產抵押權人如不自行拍賣,而聲請法院拍賣
    抵押物,法院自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,有最高法院52
    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。次按,最高限額抵
    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院拍
    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此觀諸民法第873條、
    第881條之17之規定自明。而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條之規定
    ,上開規定於動產擔保交易,亦適用之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以附表所
    示之動產,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17,400,000元之抵
    押權予聲請人,作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並經辦理
    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(動產抵押)登記在案。茲因相對人於
    114年3月18日因存款不足經通報拒絕往來,依約喪失期限利
    益,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現尚欠本金15,509,538元及利息等
    未清償,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經濟部動產擔保交易(動
    產抵押)登記證明書、動產抵押契約、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
    的物明細表、綜合授信約定書、展期續約通知書、額度通知
    書、連帶保證書、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。另
    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見,惟迄未表示意
    見。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 
四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
    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
    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六、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
    造者,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
    起確認之訴。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
   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
    停止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3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朱旆瑩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:標的物所在地(嘉義縣○○市○○里○○○00○0號)       115年度司拍字第50號     編號 物品名稱 規格及型式 製造廠商 廠牌 出廠年月日 單位 數量         001 太陽能模組 SEC-6M-60A-295-4BB 昇陽光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昇陽 106年6月29日  片 1284 002 併聯專用變流器及附屬設備太陽能支架; DC配電箱、 AC併聯開關箱、  DC耐候線(含線槽)等 RPI M30A_121 台達電子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台達 106年7月4日  台 6   RPI M20A 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達  106年7月4日  台 6      104年7月17日  台 1 

附註:
 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相對人(即債務
    人)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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