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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8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29號 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
債  務  人  陳嘉文  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(下同)6,839元,及其中6,
    351元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0
    %計算之利息;㈡7,470元,及其中6,968元自115年1月16日起
 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3.72%計算之利息;㈢8,759元,及其中
    8,236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.10%計算
    之利息;㈣10,438元,及其中10,183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15.10%計算之利息;㈤15,789元,及其中1
    5,398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.10%計算
    之利息;㈥44,016元,及其中42,106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之利息;㈦18,727元,及其中1
    7,828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88%計算
    之利息;㈧21,337元,及其中20,335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之利息;㈨20,628元,及其中2
    0,287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
    之利息;㈩32,940元,及其中31,716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之利息;21,484元,及其中2
    1,131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88%計算
    之利息;22,375元,及其中21,963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88%計算之利息;20,823元,及其中1
    9,569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
    之利息;24,719元,及其中24,143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之利息;24,661元,及其中2
    4,204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
    之利息;26,058元,及其中24,947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之利息;22,803元,及其中2
    1,968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
    之利息;25,463元,及其中24,991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之利息;25,359元,及其中2
    4,940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
    之利息;26,716元,及其中25,650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之利息;26,294元,及其中2
    5,702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
    之利息;27,608元,及其中26,405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之利息;27,593元,及其中2
    6,429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
    之利息;27,053元,及其中26,412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之利息;26,895元,及其中2
    6,397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
    之利息;37,561元,及其中36,127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49%計算之利息;28,189元,及其中2
    7,087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49%計算
    之利息;27,675元,及其中27,105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49%計算之利息;27,619元,及其中2
    7,102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49%計算
    之利息;27,542元,及其中27,086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之利息;28,502元,及其中2
    7,803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
    之利息;28,275元,及其中27,807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  500元整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林美芳
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勿
    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   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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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:
   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
   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
    訴或聲請調解。
    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
    之一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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