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6-01-2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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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62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陳嘉文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(下同)6,839元,及其中6,
351元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0
%計算之利息;㈡7,470元,及其中6,968元自115年1月16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3.72%計算之利息;㈢8,759元,及其中
8,236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.10%計算
之利息;㈣10,438元,及其中10,183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15.10%計算之利息;㈤15,789元,及其中1
5,398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.10%計算
之利息;㈥44,016元,及其中42,106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之利息;㈦18,727元,及其中1
7,828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88%計算
之利息;㈧21,337元,及其中20,335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之利息;㈨20,628元,及其中2
0,287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
之利息;㈩32,940元,及其中31,716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之利息;21,484元,及其中2
1,131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88%計算
之利息;22,375元,及其中21,963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88%計算之利息;20,823元,及其中1
9,569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
之利息;24,719元,及其中24,143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之利息;24,661元,及其中2
4,204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
之利息;26,058元,及其中24,947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之利息;22,803元,及其中2
1,968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
之利息;25,463元,及其中24,991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之利息;25,359元,及其中2
4,940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
之利息;26,716元,及其中25,650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之利息;26,294元,及其中2
5,702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
之利息;27,608元,及其中26,405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之利息;27,593元,及其中2
6,429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
之利息;27,053元,及其中26,412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之利息;26,895元,及其中2
6,397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
之利息;37,561元,及其中36,127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49%計算之利息;28,189元,及其中2
7,087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49%計算
之利息;27,675元,及其中27,105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49%計算之利息;27,619元,及其中2
7,102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49%計算
之利息;27,542元,及其中27,086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之利息;28,502元,及其中2
7,803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
之利息;28,275元,及其中27,807元自115年1月16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98%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500元整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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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:
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
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
訴或聲請調解。
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
之一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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