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2-2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25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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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538號
異 議 人 蕭安茹
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
命令事件,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。
又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
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
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,業於同
年月29日送達於異議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而異議人之
住所係在嘉義縣太保市,應加計2日之在途期間,則其異議
期間算至同年2月20日已屆滿20日,惟該日暨其後2日均為農
曆春節之例假日或休息日,故異議期間應順延至115年2月23
日之午夜12時屆滿。然異議人於同年2月24日始向本院提起
異議,有該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上本院之收狀章可稽,顯已
逾20日之不變期間,依前開規定,其異議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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