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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2-2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2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538號
異  議  人  蕭安茹  
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
命令事件,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異議駁回。  
  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
  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。
    又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,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,其期日或
    其期間之末日,為星期日、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,以其休
    息日之次日代之,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所核發之支付命令,業於同
  年月29日送達於異議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而異議人之
    住所係在嘉義縣太保市,應加計2日之在途期間,則其異議
    期間算至同年2月20日已屆滿20日,惟該日暨其後2日均為農
    曆春節之例假日或休息日,故異議期間應順延至115年2月23
    日之午夜12時屆滿。然異議人於同年2月24日始向本院提起
    異議,有該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上本院之收狀章可稽,顯已
    逾20日之不變期間,依前開規定,其異議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2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朱旆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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