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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0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52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譯今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 
  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
    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;次按
    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
   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譯今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已於
    民國111年1月14日遷出國外,此有債務人戶役政資料查詢單
    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,債
    權人之聲請自非適法,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
   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朱旆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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