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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2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2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502號 
債  權  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
債  務  人  蔡雅汶  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(下同)1,081元,及自民國
    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;㈡14,0
    67元,及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
    利息;㈢1,005元,及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  16%計算之利息;㈣727元,及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;㈤892元,及自114年9月10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;㈥864元,及自114年9月1
    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;㈦987元,及自11
    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;㈧3,980
    元,及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
    息;㈨5,140元,及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
    %計算之利息;㈩1,603元,及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;1,970元,及自114年9月10日起
 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;3,352元,及自114年
    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;3,402元,
    及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;
    2,556元,及自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
    之利息;2,749元,及自114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  年息16%計算之利息;2,290元,及自114年11月10日起至清
    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
    整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林美芳
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勿
    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   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
   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
    裁定更正錯誤。
四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:
   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
   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
    訴或聲請調解。
    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
    之一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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