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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6-01-1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-01-1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5年度司促字第306號 
債  權  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  


債  務  人  何佩紋  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19,134元,及其中17
    ,144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
    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朱旆瑩
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勿
    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   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
   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
    裁定更正錯誤。
四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:
   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
   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
    訴或聲請調解。
    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
    之一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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