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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480號
債  權  人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代  理  人  郭書妤  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彙喬即郭佩欣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     
  理 由
一、按債權之讓與,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,對於債務
    人不生效力,為民法第297條第1項所明定。準此,債權之受
    讓人欲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仍必須通知債務人,其權利
    保護要件方屬具備。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依其陳述,若
    可知該債權讓與未完成合法通知,文件尚未備齊,則可毋庸
    命其補正,逕予駁回(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
   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研討結果參照)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彙喬即郭佩欣核發支付命令,
    主張請求之債權係受讓自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,並提
    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、債權讓與證明書、債權讓與通知書
    暨其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以為釋明。依上開債權讓與通知
    郵件收件回執所示,該通知係於民國115年1月7日向臺南市
    新化區地址寄送,然查債務人之戶籍資料,債務人自114年7
    月18日起即自該址遷出,難認債權讓與通知已生合法達到債
    務人之效力。職是,依首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支付命令之聲
    請,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朱旆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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