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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1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461號 
債  權  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  
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保偉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    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
    有明文。次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,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
    算程序前成立者,為更生或清算債權。前項債權,除本條例
    別有規定外,不論有無執行名義,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,不
    得行使其權利;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對於債務
    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。但有擔保或有優先
    權之債權,不在此限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(下稱同條例)
    第28條、第48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另從上開條文之立法意旨以
    觀,其係以該條例所定之債務清理程序取代訴訟及非訟程序
    ,以求程序經濟及有效節省司法資源,是同條例第48條第2
    項:「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對於債務人不得開
    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」規定之情形只是例示,當然
    包括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非訟程序,此為同條例第28
    條第2項:「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」規定之
    當然效果。
二、查債務人王保偉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裁定自
    民國(下同)115年4月2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,又本
    件債權人請求之債權係債務人王保偉115年3月起積欠之電信
    暨小額付費費用。觀諸上開債權所發生之時點,核屬上開裁
    定開始更生程序前所成立之更生債權,且非屬有擔保或有優
    先權之債權。依前揭規定及說明,債權人非依更生程序不得
    行使權利,是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保偉核發支付命令,於
    法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新臺幣異議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林美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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