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4-2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29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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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司促字第2287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文樂中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督促程序,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,或依公示送
達為之者,不得行之,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;次按
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文樂中已於
民國85年9月11日出境,此有債務人出入境資料查詢單在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不得行督促程序,債權人
之聲請自非適法,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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