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2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3
案號:重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重訴字第83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
被 告 萊恩數位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陳守明
被 告 邱瑞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
日言詞辯論終結後,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,故有再
開辯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張宇安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