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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變更要保人(2025-12-19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19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978號 
原      告 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古木源  
訴訟代理人  史文孝  


被      告  歐永富即歐士嘉


上列聲請人與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當事人為
    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
    或營業所、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且應記載應為
    之聲明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(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)
    ;另起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
    事實、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(同法第244條第1項),此為法定
    必須具備之程式;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
    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
   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查,原告起訴請求「被告歐永富即歐士嘉以自己為要保人投
    保於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,變更要
    保人為被告OOO之行為應予撤銷」。原告請求撤銷被告歐永
    富即歐士嘉與被告OOO之法律行為,應屬必要共同訴訟,但
    因原告訴狀之當事人有欠缺,經本院於114年11月28日請原
    告5日內補正,逾期駁回其訴訟,原告收受補正通知後,逾
    期迄今仍未補正,以上有通知書、送達證書、本院之查詢單
    在卷可證,是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
狀(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簡純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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