CYDV 損害賠償(2026-06-11)
一般民事糾紛
CYDV
2026-06-11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63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甲○○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乙○○
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4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
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、2項為: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
項之訴部分,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,均廢棄。㈡上開廢棄部
分,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(下同)2,600,000元
,及被上訴人乙○○自114年8月22日起、被上訴人丙○○自114年8月
20日起,均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是本
件上訴利益為2,6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,880元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嘉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