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09-30
案號: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366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林余錫
被 告 萊恩數位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陳守明
被 告 邱瑞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,637,995元,及自民國114年2月15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.22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
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
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萊恩數位有限公司(下稱萊恩公司)於民國
112年9月12日邀同被告陳守明、邱瑞瑤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
簽立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契約書,借款新臺幣
(下同)5,000,000元,借款期間自112年9月14日起至117年
9月14日止,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
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.5%機動計息(目前為年利率1.72%+
0.5%=2.22%),嗣後依年金法,按月攤還本息,逾期償還本
息時,按借款餘額除仍依上開利率計息外,逾期在6個月以
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,按
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。因被告萊恩公司本息僅繳納
至114年2月14日止,依授信約定書第16條㈠之約定,原告主
張被告所有債務全部到期,被告應清償上開借款本金3,637,
995元暨自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語
。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
述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電腦
帳務資料、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、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
專案貸款契約書、授信約定書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
詢資料等為證(見本院卷第11至35頁),而被告均已於相當
時期受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
書狀為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
項前段規定,視同自認,應堪信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
借貸、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
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四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2項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佩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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