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1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8
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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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626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鄭景豪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於民國114年11月2
4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
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
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以一訴主張數
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
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民事訴訟法第77
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789,214元,
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除本
金債權789,214元外,尚應就已發生之利息及違約金債權,併算
其價額,合計808,397元(詳如附表二所示),至於自114年11月
2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債權部分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2第2項規定,其價額不予併算。從而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
定為808,39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73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
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0,230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書記官 王嘉祺
附表一(單位:元/新臺幣)
編號 尚欠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 違約金 1 384,160元 8.53% 自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2 221,720元 12.83% 自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3 183,334元 15.73% 自114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789,214元
附表二(單位:元/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
編號 類別 金額 請求期間(算至本件起訴前1日為114年11月23日) 備註 1 本金 384,160元 附表一編號1 2 利息 3,232元 (計算式:384,160×8.53%×36/365=3,232) 自114年10月19日起至114年11月23日止計36日。 3 違約金 314元 (計算式:384,160×0.853%×35/365=314) 自114年10月20日起至114年11月23日止計35日 4 本金 221,720元 附表一編號2 5 利息 7,482元 (計算式:221,720×12.83%×96/365=7,482) 自114年8月20日起至114年11月23日止計96日 6 違約金 499元 (計算式:221,720×1.283%×64/365=499) 自114年9月21日起至114年11月23日止計64日 7 本金 183,334元 附表一編號3 8 利息 7,190元 (計算式:183,334×15.73%×91/365=7,190) 自114年8月25日起至114年11月23日止計91日 9 違約金 466元 (計算式:183,334×1.573%×59/365=466) 自114年9月26日起至114年11月23日止計59日 合計 808,397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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