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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05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596號 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何琮凱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
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
之交易價額為準。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
為準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
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
7條之2第2項分別著有明文。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
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下同)10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裁判費1,
000元;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100元;逾100萬元
至1,000萬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90元;逾1,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
,每萬元徵收80元;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70元;
逾10億元部分,每萬元徵收60元;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,以萬
元計算。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,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,擬定
額數,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。但其加徵之額數,不得超過原
額數10分之5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定有明文。
而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
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(前開規定
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並報請司法院准予核定),因財
產權而起訴,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10萬元以下部分,裁判
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,加徵10分之5;逾10萬至1
,000萬元部分,加徵10分之3;逾1,000萬元部分,加徵10分之1
。查原告於113年11月12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被告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原
告請求被告給付1,926,854元及按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,故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,926,85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,081 元
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23,581元。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 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 官  陳卿和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得抗告,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
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 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明蓉
附表:
編號 本金 利息起迄日 利息週年利率  1 1,392,727元 自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7.86%  2 267,261元 自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8.5%  3 242,569元 自11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7.99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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