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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保險契約(2025-10-28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8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352號 
原      告  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木源  




被      告  伍文清  
            伍亮帆  
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變更保險契約要保人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
新二十年限期繳費特別增值分紅終生壽險,保單號碼:Z0000000
00,下稱南山壽險)、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安泰富貴終身
壽險,保單號碼:Z000000000-00,下稱富邦壽險)所為將要保人
由被告伍文清變更為被告伍亮帆之行為。而南山壽險、富邦壽險
,目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699,847元、72,
692元,此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14年10月9日函、
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17日函在卷可稽,故核定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772,539元【計算式:699,847元+72,692元=
772,539元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3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 官  柯月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蘇春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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