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(2025-11-07)
消費/小額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7
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4號
聲 請 人 林珍宇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
10日內,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
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;
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
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,消費者
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聲請人應
預納郵務送達費2,440元(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,連同
債務人,合計8人,暫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,並扣除
已繳納之聲請費1,000元。計算式:8人×10份×43元-1,000元
=2,440元)。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,如有不足,另依實
支數計算徵收;尚有剩餘,則退還予聲請人,併此敘明。
二、債權人:
㈠請就積欠「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」之債務,提出相關債權
證明資料(需包含何時借款、借款金額、現欠餘額等原始借
款資料,且需陳報【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每期需還款金
額】),並說明是否以擔保車輛借貸之車貸債權,若是,則
係以何人之何車輛(車號)為擔保?該車輛目前現況為何?
是否遭拖回抵償。
㈡請就積欠「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」、「二十一世紀數
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之債務,陳報【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
件即每期需還款金額】,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(需包含
何時借款、借款金額、分期約定、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
)。
三、收入(含定期補助)狀況:
㈠提出聲請人任職於「○○○○」自112年10月迄今之每月收入薪資
明細單(需包含薪資、各種獎金、補貼、加班費、津貼等及
勞健保扣項等詳細明細),並陳報除每月薪資外,是否會發
給年終獎金、三節獎金等,若有,數額約略為何?
㈡請說明聲請人於113年3月1日起以38,200元投保於○○○○,然11
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計算每月收入僅31,187
元,其差距之理由為何?又聲請人自114年3月起以40,100元
投保於○○○○,然依聲請人自陳114年1月至7月薪資平均每月
僅39,308元,其差距之理由為何?
㈢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或退休
計畫收支款、各類政府補助(如:低收補助、教育補助、殘
障津貼、交通補助、失業補助等)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、或
其他收入款項等「個人」所有收入款項。如有,請陳報領取
之期間、數額,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
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。如無,亦請書面說明之。
四、請陳報聲請人「個人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數額為何?並請
就所提列之各項支出,提出實際單據及詳細計算式(如:所
列雜支每月3,000元,係包含日常用品數額多寡加計機車維
護多寡…、保險費係指何種保險費;另每月支出房租8,000元
,卻再支出公司宿舍600元,請說明原因及該租屋系為何人
何人共同居住,並提出租約影本)。
五、請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所有汽、機車之行車執照(含未
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全部車輛),並陳
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(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
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)。
六、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、銀行、農漁會、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
全部存摺(含證券存摺)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
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)。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
報發行公司之名稱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主營業處所在地及
該股票現值;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
明)。
七、商業保險部分:
㈠請提出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「保險業通報作業
資訊系統」資料查詢結果表】。
㈡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(含以本人為要保
人並以本人、父母、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
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等),若有,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、地
址、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、繳費時間與【現
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】,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(如批
注單、保險契約一覽表、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)、保險公
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(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
料,若價值為0元,亦應陳報)或其他相關文件。如有以該
等保單質借,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、目前尚餘借款
金額等證明文件【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,勿要求本院行文
】。若無任何相關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
八、請提出並陳報受聲請人扶養之人(即聲請人母親)以下資料
:
㈠陳報聲請人母親之共同扶養義務人有何人?
㈡最近一個月申請之112、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
單與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,及勞保職保(災保)
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,若未投保勞保,亦請以書面陳報之
。
㈢目前是否有工作收入?若有,每月收入數額為何?並請提出
相關單據。若無,亦請以書面陳報之。
㈣是否領取任何定期給付(勞保或國民年金老年給付、商業保
險之定期給付)、社福補助津貼(如:低收補助、殘障津貼
、敬老津貼、老農津貼、租屋補助等等)?如有,每月可請
領之金額為何?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存摺內頁等據
實向法院陳報,若無任何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
㈤名下郵局、農漁會、合作社及各金融機構之存摺、證券存摺
(集保存摺)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
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)。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
之名稱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
;若無任何股票或其他投資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
九、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、為何積欠債務?並請說明
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?
十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(
包含有償、無償行為所生變動;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
不動產所有權,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。
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,請釋明聲請
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
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
書記官 陳雪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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