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(2025-09-08)
消費/小額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08
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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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
聲 請 人 陳俊龍
代 理 人 吳惠珍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
10日內,分項敘明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
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;
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
徵收之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,消費者
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聲請人應
預納郵務送達費3,300元(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7人,連同
債務人,加計調解時陳報債權之「創鉅有限合夥、仲信資融
股份有限公司」合計10人,暫以每人10份,每份43元計算,
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,000元。計算式:10人×10份×43元-
1,000元=3,300元)。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,如有不足
,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尚有剩餘,則退還予聲請人,併此
敘明。
二、債權人:
㈠調解時另有債權人「創鉅有限合夥、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」陳報債權,請查明與原債權人清冊所列之債權人「中租迪
和股份有限公司、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廿一世紀數位科
技股份有限公司」是否有重複及誤列之情形,若無,應增加
債權人,並提出更正後正確之債權人清冊。
㈡請就積欠「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」、「和潤企業股份有限
公司」(均為機車貸款)、「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
司」(商品貸款)之債務,陳報【原約定之分期還款條件即
每期需還款金額】,並提出相關債權證明資料(需包含何時
借款、借款金額、分期條件、現欠餘額等原始借款資料)。
三、收入(含定期補助)狀況:
㈠請提出聲請人自114年1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資料(包含
薪資、各種獎金、加班費、津貼等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
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)。
㈡另陳報是否有其他年金、保險給付、租金收入、退休金或退
休計畫收支款、各類政府補助(如:低收補助、租屋補助、
教育補助、殘障津貼、交通補助、失業補助等)或其他社會
福利津貼、或其他收入款項等「個人」所有收入款項。如有
,請陳報領取之期間、數額,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
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。如無,亦請書
面說明之。
四、請提出登記於聲請人名下之所有汽、機車之行車執照(含未
登載於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全部車輛),並陳
報各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為何(向車行或至網路二手車輛買
賣網站查詢該車輛目前二手市值)。
五、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、銀行、農漁會、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
全部存摺(含證券存摺)完整影本(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
並補登存摺至最近日期之交易明細,已提出部分則無庸重複
提出)。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、營利事業
統一編號、主營業處所在地及該股票現值;若無任何股票或
其他投資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)。
六、商業保險部分:
㈠請提出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「保險業通報作業
資訊系統」資料查詢結果表】。
㈡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(含以本人為要保
人並以本人、父母、子女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
儲蓄性、投資性保單等),若有,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、地
址、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、繳費時間與【現
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】,並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(如批
注單、保險契約一覽表、保險契約狀況說明書等)、保險公
司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書(保單價值一覽表或帳戶證明等資
料,若價值為0元,亦應陳報)或其他相關文件。如有以該
等保單質借,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、目前尚餘借款
金額等證明文件(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,勿要求本院行文)
。若無任何相關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。
七、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、為何積欠債務?並請說明
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?
八、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(
包含有償、無償行為所生變動;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
不動產所有權,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、建號)。
九、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,請釋明聲請
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
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陳雪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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