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(2025-11-26)

消費/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6 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
聲請人即
債  務  人  陳雨萍



代  理  人  黃馥瑤律師(法扶律師)
相對人即
債  權  人 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瑞倉  


債  權  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
代  理  人  邱志承  
債  權  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權  人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
法定代理人  白麗真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債務人陳雨萍自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上午10時起,開始更生
程序。
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 
  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於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
    權人負有新臺幣(下同)668,258元之無擔保債務。聲請人
    因消費借貸、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,對金融機構負債務。前
    項債務,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
    償方案而不成立。聲請人資產總價值為470,304元,債務總
    金額則有668,258元,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。爰提出財產
   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債權人清冊、債務人清冊等資料,聲請
    更生。
二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   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
    條定有明文。又按,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
    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;前項裁定不得抗告,並應
    公告之。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
    ,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,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
    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。消費者債務
    清理條例第45條、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4月23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
    清理調解,惟調解不成立。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消
    債調字第101號卷宗核閱無訛。次查,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
    償債務之情事,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債
    權人清冊、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
    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
    等資料佐參。經審核結果,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
    有不能清償之虞(詳附表)。又查,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,
    無從事營業活動,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,200萬元,且
    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。聲請人亦無債務清
    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,而且亦無
    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
    在。因此,聲請人聲請更生,於法有據,屬有理由,應予准
    許,爰裁定如主文,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
    生程序。
四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、第16條
    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6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毅麟
              
附表: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(債務人:陳雨萍)    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■(案號: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1號) 否□  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: 668,258元  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: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: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52,234元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8,353元、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,280,325元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2,139元。以上金額,合計2,553,051元。  總金額合計:2,553,275元     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: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28日民事陳報狀所彙整之全體金融機構債權明細所記載之數額計算,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4元。   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15,000元(早餐店打工)  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:10,745元 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(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、市)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,515元的1.2倍即18,618元之數額範圍內。    扶養費用:3,200元 未成年子女:2名(長男民國00年0月出生、長女民國000年0月出生) 扶養義務人:二人  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470,955元  ①存款:693元。 ②保單價值準備金:470,262元 (富邦人壽保單三張,金額分別為97,471元、40,322元、332,469元,合計470,262元。其中部分金額已經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132號執行命令扣押)。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■ 否□  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