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更生程序(2025-11-26)
消費/小額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6
案號: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
聲請人即
債 務 人 陳雨萍
代 理 人 黃馥瑤律師(法扶律師)
相對人即
債 權 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代 理 人 邱志承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
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程序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陳雨萍自中華民國114年11月26日上午10時起,開始更生
程序。
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對於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債
權人負有新臺幣(下同)668,258元之無擔保債務。聲請人
因消費借貸、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,對金融機構負債務。前
項債務,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
償方案而不成立。聲請人資產總價值為470,304元,債務總
金額則有668,258元,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。爰提出財產
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債權人清冊、債務人清冊等資料,聲請
更生。
二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
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
條定有明文。又按,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,應載明其年
、月、日、時,並即時發生效力;前項裁定不得抗告,並應
公告之。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,得命司法事務官
,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,必要時,得選任律師、會計師或其
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。消費者債務
清理條例第45條、第16條第1項亦設有明文規定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4月23日已向本院聲請債務
清理調解,惟調解不成立。上情業經本院調閱113年度司消
債調字第101號卷宗核閱無訛。次查,聲請人主張有不能清
償債務之情事,業據聲請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、債
權人清冊、112年度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
、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、金融機構存摺交易明細
等資料佐參。經審核結果,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或
有不能清償之虞(詳附表)。又查,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,
無從事營業活動,所負無擔保債務總額未逾1,200萬元,且
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。聲請人亦無債務清
理條例第6條第3項所定得予駁回更生聲請之情形,而且亦無
同條例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予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
在。因此,聲請人聲請更生,於法有據,屬有理由,應予准
許,爰裁定如主文,並依首揭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
生程序。
四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第1項、第45條第1項、第16條
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洪毅麟
附表: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(債務人:陳雨萍) 編號 項目 資料審查 備註 1 是否經前置協商 是■(案號: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1號) 否□ 2 債務人所提出債權人清冊記載的債務數額: 668,258元 3 本院核算的實際債務總金額: ①已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: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52,234元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88,353元、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,280,325元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32,139元。以上金額,合計2,553,051元。 總金額合計:2,553,275元 ②未陳報債權數額之債權人: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。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5月28日民事陳報狀所彙整之全體金融機構債權明細所記載之數額計算,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24元。 4 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 15,000元(早餐店打工) 5 債務人每月費用支出 個人生活必要費用:10,745元 在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(包括六都以外之其他各縣、市)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5,515元的1.2倍即18,618元之數額範圍內。 扶養費用:3,200元 未成年子女:2名(長男民國00年0月出生、長女民國000年0月出生) 扶養義務人:二人 6 債務人財產總額 470,955元 ①存款:693元。 ②保單價值準備金:470,262元 (富邦人壽保單三張,金額分別為97,471元、40,322元、332,469元,合計470,262元。其中部分金額已經受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132號執行命令扣押)。 7 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之要件 是■ 否□ 8 結論 應准予更生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