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12-29)
消費/小額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29
案號:小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小上字第34號
上 訴 人 黃硯詩
被上訴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嘉義
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所為114年度嘉小字第732號第一審
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,250元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訴意旨略以:㈠本判決不符合消保法規。上課均有登入、
登出紀錄次數。㈡聯成均有錄影,未提證據供法院查照。㈢未
上完全程課程,強收費用,是詐欺行為。㈣所附證據內第3頁
內容第2點,本人未簽名?還要繳費用合乎情理嗎?㈤已與聯
成解約,請聯成提供記錄含錄影畫面。㈥應聯成出面說明,
退費給仲信。㈦本人帳戶密碼都儲存學上課電腦使用機內部
。㈧本案為消費糾紛所延伸出來的問題,應尊重消保法規。㈨
並聲明:原判決均廢棄。
二、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此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設有明文
規定。所謂判決違背法令,乃指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之
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;或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
所列第1款至第5款之事由時,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。又按
上訴不合法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諸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8條、第469條第
1款至5款、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。復按,當事人提起
上訴,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,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
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
由狀應有具體之指摘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
容,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
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,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,應
揭示該法則之旨趣;如係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
款所列情形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,應揭示合於該條
款之事實。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果未依上開方法表明,或其所
表明者,顯與上揭法條規定不相合時,則難認為已對小額程
序之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,其上訴即應認為
不合法。
三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嘉義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
所為之114年度嘉小字第732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指稱
原審判決不符合消保法規,上訴人上課(數位行銷設計專班
課程)均有登入、登出紀錄次數,聯成(即聯成技藝短期補
習班)也均有錄影,但未提供證據給法院;上訴人並未上完
全程課程,卻強收費用,這是詐欺行為;本件應由聯成出面
說明,退費給仲信云云。惟查,上訴人所述上訴理由,並未
具體指出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的情事,也沒有指明原判決
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
的具體事實,難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的理由。因此,本件上訴
難認為合法,應駁回其上訴。
四、據上論斷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
第1項、第2項、第436條之19第1項、第444條第1項前段、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中如
法 官 陳威憲
法 官 呂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
書記官 洪毅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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