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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12-29)

消費/小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2-29 案號:小上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 · ✅ 被告勝訴:原告上訴遭法院駁回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小上字第34號 
上  訴  人  黃硯詩  
被上訴人  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嘉義
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所為114年度嘉小字第732號第一審
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,250元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上訴意旨略以:㈠本判決不符合消保法規。上課均有登入、
    登出紀錄次數。㈡聯成均有錄影,未提證據供法院查照。㈢未
    上完全程課程,強收費用,是詐欺行為。㈣所附證據內第3頁
    內容第2點,本人未簽名?還要繳費用合乎情理嗎?㈤已與聯
    成解約,請聯成提供記錄含錄影畫面。㈥應聯成出面說明,
    退費給仲信。㈦本人帳戶密碼都儲存學上課電腦使用機內部
    。㈧本案為消費糾紛所延伸出來的問題,應尊重消保法規。㈨
    並聲明:原判決均廢棄。
二、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    理由,不得為之。此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設有明文
    規定。所謂判決違背法令,乃指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之
   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;或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
    所列第1款至第5款之事由時,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。又按
    上訴不合法者,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諸民事訴
    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8條、第469條第
    1款至5款、第444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。復按,當事人提起
    上訴,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,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
    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
    由狀應有具體之指摘,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
    容,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
    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,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,應
    揭示該法則之旨趣;如係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
    款所列情形為理由時,其上訴狀或理由書,應揭示合於該條
    款之事實。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果未依上開方法表明,或其所
    表明者,顯與上揭法條規定不相合時,則難認為已對小額程
    序之第一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,其上訴即應認為
    不合法。
三、經查,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嘉義簡易庭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
    所為之114年度嘉小字第732號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指稱
  原審判決不符合消保法規,上訴人上課(數位行銷設計專班
    課程)均有登入、登出紀錄次數,聯成(即聯成技藝短期補
    習班)也均有錄影,但未提供證據給法院;上訴人並未上完
    全程課程,卻強收費用,這是詐欺行為;本件應由聯成出面
    說明,退費給仲信云云。惟查,上訴人所述上訴理由,並未
    具體指出原判決有如何違背法令的情事,也沒有指明原判決
    所違反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
    的具體事實,難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的理由。因此,本件上訴
    難認為合法,應駁回其上訴。
四、據上論斷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
    第1項、第2項、第436條之19第1項、第444條第1項前段、第
    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中如
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威憲
   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仲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2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毅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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