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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本票裁定(2025-10-1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4 案號:司票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票字第1665號
聲  請  人 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


相  對  人  謝婌繪  

相  對  人  劉恊展  

相  對  人  劉朕豪  

相  對  人  劉荑秈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
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
    之本票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,詎經提示未獲付款,爰提出
    本票1件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
二、本件聲請,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,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
    項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
    ,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。發票人已提起確認
    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4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林美芳
            
本票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16%計算  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665號  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考 號  (新臺幣)    001 113年8月4日 1,100,000元 114年8月12日 114年8月13日  

附註:
 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相對人(即債務
    人)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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