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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6-01-1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2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資展貿易有限公司 · 被告(被訴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
聲  請  人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代  理  人  許濬紘  

債  務  人  資展貿易有限公司

相對人兼上  
法定代理人  莊佳穎  


相  對  人  賴岳賢  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     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   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條之1
    7、第87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莊佳穎於民國111年2月24日以其
    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資展貿易有限公司向
   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6,00
    0,000元之抵押權;相對人莊佳穎又於112年7月25日以其所
    有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為其與債務人資展貿易有限公司向聲
    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8,400,000元之抵押權
    ;另相對人賴岳賢於112年11月27日以其有所有如附表三所
    示土地為其與債務人資產貿易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
    擔保,設定最高限額12,000,000元之抵押權,均依法登記在
    案。茲因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與債務人於113年4月16日、113
    年7月22日所共同簽發,面額分別為11,920,000元、6,300,0
    00元之本票二紙,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,為此聲請准予拍
    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
    設定契約書、本票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為證。另本院
    於114年12月16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
    見,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,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經核尚無
    不合,應予准許。 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3條、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
   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。  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
    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六、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
    造者,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
    起確認之訴。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
   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
    停止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2 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朱旆瑩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一(土地):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   編 土地坐落   面積 權利範圍  所有權人 號 縣市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001 嘉義市 頂寮 541 744.3 73500分之2347  莊佳穎 

附表一(建物):         114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    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單位:平方公尺)  附屬建物   權利 範圍 所有權人      第五層 合計 用途 面積 面積 單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01 298 嘉義市○○街00號五樓1 嘉義市○○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、住家用、八層 83.9 83.9 陽台 、 花台 10 、 0.5 平方公尺 全部 莊佳穎 共有部分:頂寮段318建號、281.07平方公尺、10000分之537      頂寮段320建號、688.56平方公尺、10000分之316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
附表二(土地)︰    114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   編 土地坐落    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號 縣市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001 嘉義市 車店 車店 45 4872 10000分之81  莊佳穎 002 嘉義市 車店 車店 45 4872 0000000分之431  莊佳穎 

附表二(建物)︰          114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  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(單位:平方公尺)     附屬建物   權利 所有權人     主要建築   地  合 用 面 面   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一 騎   七    積       材料及   下        號 號    層 樓   層    單 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層  計 途 積 位   001 2151 嘉義市○○○街00號七樓1 嘉義市○○段○○○段00地號 住家用、鋼筋混凝土造、七層    140.30 140.30 陽台 14 .98 平方公尺 全部 莊佳穎 共有部分:車店段車店小段2350建號、面積2,532.03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10000分之96               002 2349 嘉義市○○○街00號地下室 嘉義市○○段○○○段00地號 停車場、台電受電室、避難室、鋼筋混凝土造 、七層 74.88 20.80 3780 .43  3876 .11    75分之2 莊佳穎 共有部分:車店段車店小段2350建號、面積2,532.03平方公尺、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               

附表三(土地):            114年度司拍字第201號   編 土地坐落     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001 嘉義縣 中埔鄉 下六 司公廍 114-3 147 全部    賴岳賢 002 嘉義縣 中埔鄉 下六 司公廍 114-24 20 全部  003 嘉義縣 中埔鄉 下六 司公廍 114-25 13 全部  004 嘉義縣 中埔鄉 下六 司公廍 114-27 21 全部  005 嘉義縣 中埔鄉 中庄仔  105 648.95 全部  

附註:
 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相對人(即債務
    人)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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