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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(2025-10-1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3 案號:司拍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拍字第164號 
聲  請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相  對  人  陳德興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     
  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抵押權人,於債權已屆清償期,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請法
    院,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81條之1
    7、第873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陳德興於民國(下同)112年8月
    1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,設定最
    高限額新臺幣(下同)8,130,000元之抵押權,擔保債權確
    定期日為142年8月8日,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,
    並依法登記在案。茲因相對人於112年8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
    6,770,000元,約定清償日期為142年8月23日,並約定按月
    攤還本息,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,借款人即喪失期
    限利益,借款視為全部到期。詎相對人未依約還款,尚積欠
    本金6,770,000元、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,為此聲請准予拍
    賣抵押物,以資受償等語。
三、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、抵押權設
    定契約書、貸款契約書(借據)、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、存證
    信函暨回執、放款交易明細等影本及土地、建物登記謄本為
    證,另本院於114年9月24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債權額陳述意
    見,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。依首揭規定,本件聲請經
    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
    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    並繳納抗告費1,500元。
六、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
    執之。
七、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
    造者,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,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
    起確認之訴。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
    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
    停止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3  日
       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 林美芳
            
附表(土地)︰    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64號    編 土地坐落    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001 嘉義市  車店 車店 759 99.00 全部  

附表(建物)︰       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164號       編 號  建 號  建物 門牌  基地 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單位:平方公尺)    附屬建物   權 利 範 圍  備考      第 一 層 第 二 層 騎 樓 合 計 主要建 築材料 及用途 面 積 面 積 單 位   001 50 嘉義市○○路000號 嘉義市○○段○○○段000地號 住家用,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,2層 46.45 57.67 11.22 115.34 電梯樓梯間 5.27 平方公尺 全部  

附註:
 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,須一併檢附相對人(即債務
    人)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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