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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票款執行(2025-10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3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3742號
債  權  人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
代  理  人  陳奕均  
債  務  人  黃哲宏  

上列當事人間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  主  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
    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
    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
    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
   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
    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財產以供執行。經查,債務人
    之住所係在高雄市鼓山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
    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
   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    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13  日
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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