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票款執行(2025-10-1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13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53742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
代 理 人 陳奕均
債 務 人 黃哲宏
上列當事人間票款執行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,由債務
人之住、居所、公務所、事務所、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
,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
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
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
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財產以供執行。經查,債務人
之住所係在高雄市鼓山區,非在本院轄區,依強制執行法第
7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人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