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執行(2026-01-1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4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32219號
異 議 人
即債 務 人 黃文發
相 對 人
即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
相 對 人
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代 理 人 楊雯雅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執行強制執行事件,債務人聲明異議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
債權(保單號碼:Z000000000號)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:債務人因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缺
血性腦中風左側肢體偏癱,至今生活無法自理、需人照料。
且因未婚、無存款、無收入,故向嘉義縣社會局申請低收補
助以維持三餐溫飽。所扣押保單為債務人健康時所投保,是
目前僅剩的保障,為此聲明異議云云。
二、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,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,或
對於執行法官、司法事務官、書記官、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
之方法,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,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
,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,為聲請或聲明異議,此觀強制
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、第3條第2項規定即明。經查,債
權人等持債權憑證,聲請執行債務人之保險契約債權,嗣經
本院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
號碼:Z000000000號保單。據第三人於114年11月13日陳報
,該保單預估之解約金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9,478元,
而債務人於114年12月22日具狀聲明異議在案,合先敘明。
三、次按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,兼顧債權人、債務人及
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,以適當之方法為之,不得逾達成執行
目的之必要限度;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
第三人之債權,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
需者,不得為強制執行,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、第122條
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再執行法院執行要保人於壽險契約之
權利,應衡酌所採取之執行方法須有助於執行目的之達成;
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執行目的之執行方法時,應選擇對債務
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;採取之執行方法所造成之損害,不
得與欲達成之執行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。壽險契約,常見兼
有保障要保人等及其家屬生活,安定社會之功能,執行法院
於裁量是否行使終止權執行解約金債權時,仍應審慎為之,
宜先賦與債權人、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,於
具體個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、第122條等規定,兼顧
債權人、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,為公平合理之衡
量(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
。
四、經查,債務人目前因缺血性腦中風左側肢體偏癱,生活無法
自理需人照料,此有嘉義基督教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正本在
卷可參。又債務人為中度身心障礙者,此有中華民國身心障
礙證明影本附卷可查。另債務人申請114年度低收入戶生活
扶助獲准,此有嘉義縣○○鄉○○000○00○0○○○鄉○○○0000000000
號函可資參照。
五、總上所述,考量債務人目前因缺血性腦中風左側肢體偏癱,
生活無法自理需人照料。又其為中度身心障礙者、受低收入
戶生活扶助,且所扣押保單之預估解約金僅229,478元。將
來所得領取之保險給付利益,顯高於本件保險契約終止後之
解約金。如逕予終止,執行手段所獲利益與所生損失,兩相
權衡顯非相當。準此,債權人等如主文之聲請並非適法,應
予駁回。
六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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