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2-18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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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992號
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債 務 人 陳妤芳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(下同)3,600元,及自民國
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利息;㈡1,8
00元,及自11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6%計算之
利息,暨遲延費248元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整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四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按法律行為,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
定者,無效,民法第71條本文定有明文;分期付價之買賣,
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,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,
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外,出賣人仍不得
請求支付全部價金,同法第389條亦有明訂。查本件債權人
以債務人向其分期付款購物,未依約清償為由,聲請對債務
人發支付命令。雖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申請暨約定條款第五
條所載,如債務人有違反約定書任一條款,債權人得隨時縮
短延後付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不經催告或通知
,逕行要求立即清償全部債務,並計收利息及違約金等語。
惟按民法第389條既有保障分期付價買賣之買受人權益之目
的的,則前揭特約條款約定顯已牴觸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
定,自仍需於債務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,始得
請求債務人支付全部價金。依分期申請暨約定條款所載,商
品分期總價43,200元,雙方約定以24期按月攤還,每期付款
1,800元,則自114年10月5日迄今,債務人遲付之金額僅5,4
00元(共3期),其遲付分期款之總額尚未達分期付款總價
五分之一,債務人之分期債務尚未全部到期,故債權人之請
求,與上開規定不符。是債權人請求未到期之金額、利息部
分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權人如不服上開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
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
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勿
庸另行聲請。
三、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,亦不訊問債務人,債務人對於債權
人之請求未必詳悉,是債權人、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,請
詳細閱讀裁定內容,若發現有錯誤,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
裁定更正錯誤。
四、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:
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
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,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,視為起
訴或聲請調解。
前項情形,督促程序費用,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
之一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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